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确需由相关部门转发的,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3.各部门的工作计划、调查报告和贯彻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意见,以及常规性活动方案等,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转发;
4.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5.市级各类非常设机构成立和人员调整事项,由市编委办发文,不得请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发文;
6.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问题的,均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对于需要请示市政府同意的政策性较强或涉及全市的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职能部门自行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
(五)认真执行“十不发文”规定。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不得违反如下规定报请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文:
1.凡是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已发至县、团级的文件,未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发文;
2.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主办部门未结合实际提出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照抄照搬上级文件的,不予发文;
3.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
4.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已作出安排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发文;
5.已公开见报和在会议上已发的领导讲话、工作方案等材料,不再发文;
6.表彰奖励事项一般不单独下发文件,确需公示和周知的,可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7.每年均开展的常规性活动,不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主办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8.对于工作已经部署并开展过半或结束的,事后一般不补发文件;
9.凡可通过党政专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工作部署的,不再印发文件;
10.一年内一般不就同一事项发两次以上文件。
(六)努力压缩文件篇幅。市政府普发的一般性公文不超过2000字,实际工作内容较多的亦不得超过4000字。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一般控制在1000字以内,情况比较复杂的亦不得超过1500字;呈报市政府的报告类公文,一般不超过1500字,情况较复杂的亦不得超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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