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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城市承担的改造任务、改造规划及年度改造计划

  (一)承担的改造任务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科〔2007〕14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本着以人为本、为民谋利的宗旨,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市区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城市重要街区建筑组团式改造为试点,在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的基础上,与城市旧住宅区整治改造、建筑物修缮和立面整饰、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多元化筹措改造资金,对具有保留价值和符合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确保建筑物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达到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供热采暖系统具备热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实现建筑能耗降低50%的目标。同时,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供热计量收费制度和节能改造模式,并形成相关技术支撑体系、政策保障和激励制度、融资和考核评价机制等,减少居民等热用户的热费支出。

  (二)改造规划

  依据《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和《建筑能耗数据采集标准》,在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城市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与承受能力及城市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供热质量及方式、群众参与积极性和试点区域代表性等因素,编制我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确保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四个方面要求:一是属上世纪80年代以后建设的、房屋生命周期相对较长、结构完好、符合安全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二是供热质量相对稳定,供热企业信誉好、参与改造积极性较高,基本具备连续供热条件的集中供热区域范围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三是位于群众认知程度高,节能改造愿望迫切、参与意识较强的区域;四是位于城市重要景观区域,具有较强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既有居住建筑。根据上述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分类改造的范围和级别,统一规划、科学实施改造。

  (三)年度改造计划

  1.2008年,采取分级选定、三级试点的办法,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0万平方米。一是市级改造试点。以友谊路沿江景观和中山路沿线区域重点建筑等为试点,改造既有建筑约20万平方米,主要对城市景观街路两侧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整饰既有建筑外立面,配套改造小区庭院等。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适度体积扩张等方式,由市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市区结合推进。二是区(县、市)级改造试点。主要在建成区范围内选择适当区域,重点对呼兰、阿城等区(县、市)既有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约20万平方米。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等方式,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三是企事业单位改造试点。主要针对大学、大厂居住区,改造既有建筑约30万平方米,重点对黑大、医大、东轻厂等家属住宅区域内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采取适度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的方式,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同时,编制节能改造规划,出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有关政策、技术方案和规程,研究城市节能改造模式,建立有关节能改造机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有关节能改造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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