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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省奖励资金补贴。积极争取省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补贴。

  (三)市奖励资金补贴。参照国家、省给予节能改造奖励的办法,设立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专项资金,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县、市)也应根据承担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积极筹措相应的改造资金。

  (四)利用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制定相应的配套激励政策,根据实际情况,鼓励通过增加建筑屋面使用空间、扩大阳台(厨房等)面积、与市容市貌改造相结合等方式实现节能改造回报,保证用热方、供热方和实施节能改造方均能在节能改造中获得合理收益,拓展节能改造新增建筑收益、受益业主出资等多元化投资渠道,聚合资金,增强市级投入能力。

  (五)市场化运作。一是借助城投公司、节能服务公司等融资平台,利用政府重点改造工程建设注入的政府资金,通过融资、贷款等方式,激活有限资金的可持续循环利用,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扩充资金储备。二是合理利用综合改造形成的阁楼、停车场等销售收益,补偿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三是通过改造后既有居住建筑供热成本的降低和对新增用户收取的入网费、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等优惠政策,鼓励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六)争取国际资金投入。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和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最大限度地争取国际相关改造资金支持。

  五、节能环保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按照“十一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400万平方米的目标要求,改造后全市每年将节约标煤7.44万吨,节省燃煤费用至少4000万元,每个采暖季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8余万吨、二氧化硫1860吨、氮氧化合物930余吨、粉尘260余吨。改造区域内的城市景观和居民居住环境将大幅度改善,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多赢。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市既有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建设、发展改革、法制、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环保、公安(消防)、城管、物价、卫生、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及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规划计划、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审定规划、规划指导及相关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试点实施、技术服务和节能效果的测评认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应投入资金的筹措工作,确保资金按计划落实到位;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业主的沟通、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相应的改造项目;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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