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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7]365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局:

  为促进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全省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稳态工况法检测的范围及对象

  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7]63号文件及省环境保护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等有关规定,我省将分地区、分阶段采用稳态工况法。第一阶段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南京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苏州市区、江阴市执行;第二阶段于2007年12月31日起在徐州市、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及南京市、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所辖县(市)执行;第三阶段于2008年7月1日起在其他地区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DB32/966-2006规定范围,按照GB18285-2005中附录B的要求 ,对在用轻型汽油车的尾气,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中型、重型汽油车和所有柴油车的尾气检测,暂不采用工况法检测,可以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采用双怠速法和不透光烟度法。

  二、收费标准

  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检测机构,在同一行政辖区范围内,由多个属于不同法人注册的机动车检测场站开展社会化检测尾气服务的,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开展稳态工况法、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地区,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采用稳态工况法对轻型汽油车尾气进行检测的,委托省辖市价格部门在不超过65元/车次的规定范围内,参考各类检测机构的社会平均检测成本,制定具体试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试行。对出租汽车进行稳态工况法检测收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2、采用双怠速法、不透光烟度法检测中、重型汽油车和柴油车的,委托省辖市价格部门依据社会平均检测成本,在不突破20元/次的前提下,制定收费试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后试行。

  以上试行标准,试行期 一年。试行期间,原省定的机动车全项性能检测收费中涉及相关尾气检测项目标准停止执行,并应从总费用中按照每车次汽油车 不低于8元,柴油车不低于12元相应扣减机动车尾气检测费。严禁未提供检测服务的部门、单位,收取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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