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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3、仍采用怠速法、自由加速烟度法检测的收费,应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费[2002]2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汽油车8元/ 车次、柴油车12元/ 车次。

  三、相关要求

  1、检测机构的管理制度、体系必须达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规定和管理要求。设施设备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并获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资格。

  2、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周期和检验合格期限内不重复检验的规定。对营运载客的轻型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非营运的在用轻型汽车每年检验1次。按规定需要检测尾气的机动车,由车主自愿选择检测机构;对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稳态工况法检测尾气合格的机动车,任何检测单位不得再强制重复检测并收费。

  3、尚未按照省环保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稳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966-2006)的规定时间、要求,开展稳态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的地区,任何部门或检测单位不得强制要求机动车车主,接受稳态工况法检测尾气并收费。

  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车出厂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包括免予检测尾气)。因此,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机动车车主,到指定的检测机构接受尾气检测和支付相关费用。

  5、对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或省标准检测尾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包括在二级维护、发动机总成大修、整车大修及其他影响整车污染物排放的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尾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等),经有关企业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照规定标准收费,其费用由车主负担;复检不合格的,其维修费用和再次检测费用由维修企业负担,维修企业不得将这类费用转嫁给车主。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省有关机动车尾气检测及其收费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引导检测机构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防患于未然。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以便从根本上杜绝对机动车尾气重复检测、收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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