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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五、检查方式

  (一)政府部门检查方式

  1.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地政府部门、化工企业关于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自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2. 深入基层,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化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随机抽查化工企业的比例不低于应检查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

  3. 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尚未消除的,要求企业整改工作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未按限期整改的重大隐患,应责令企业停产整改。

  4. 座谈交流,调查研究。组织召开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层政府危险化学品监管队伍建设以及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探讨加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5. 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所在地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二)企业检查方式

  各类化工企业自查要立足自身,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系统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可依靠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或聘请专家协助企业进行系统排查,全面整改治理安全隐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各地区、各系统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开展检查工作,认真分析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制定计划,精心组织。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强有力的检查队伍,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等紧密结合,扎扎实实推进本地区、本系统化工企业安全检查整治工作,要确保本市化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处在受控状态。

  (三)摸清底数,建立档案。近年来,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施行政许可和备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开展调查和评估,基本摸清了底数,建立了档案。但是化工企业涉及面很广,有些超出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范围,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行业,染料、催化剂、助剂等精细化工行业,原料药、医药中间体、农药等医药行业。要通过这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上述行业、企业开展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强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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