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州、怀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湘价函〔2008〕121号)
永州、怀化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调整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7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8]8号)精神,结合你们召开提高城区污水处理费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经研究,同意你们两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适当提高,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后,你们应督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包括自备水源取水的用户都应足额征收,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它用。
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时间由你们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向社会各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原湘价函[2008]93号文件中关于怀化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一:永州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用水
| 工业用水
| 经营服务用水
| 特种用水
|
征收标准
| 0.60
| 0.60
| 0.80
| 0.80
|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