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就管[2008]1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
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7年第28号令)要求,进一步规范就业登记行为,准确掌握全市就业失业人员情况,保证就业服务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就业登记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按照《
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007年第28号令)要求,切实加强登记证发放和管理,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办事,把《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作为各项就业服务工作的基础,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做好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就业失业状况。
二、切实做好《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一) 对辖区内符合发证条件的失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和南京市《就业登记办法》要求,做到应发尽发,不得以发证条件以外的任何理由拒绝发证,不得将档案管理费收取等其他工作与《就业登记证》的发放办理进行捆绑。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证工作。
(二) 《就业登记证》的办理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将发放《就业登记证》作为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的手段,强制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或年检等。
(三) 户籍与档案托管地不一致的,按照《关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证〉发放的补充通知》(宁劳就[1999]26号)规定,由托管档案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出具领取《就业登记证》联系函,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失业登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与档案托管机构协调,不得以档案不在本区管理为由拒绝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