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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


  三、建立健全城市供热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

  (一)建立城市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1.加强省内煤炭资源的科学配置和管理。凡是本省能够用于供热的燃煤,除省统调外,优先保障本省供热用煤。产煤市、县政府可以对地方煤炭企业所产煤炭实行计划调拨,直接供应。煤炭企业要认真落实供热用煤计划,安排好供热用煤的生产,确保完成省内供热用煤供应任务。各市、县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煤炭资源管理,凡未完成省内供热用煤计划任务的煤炭生产、销售单位,一律不得自行销售。

  2.加大外省调煤力度。建立供热用煤“绿色通道”,保证运输通畅。使用外省煤炭的城市,要组织相应机构,派出精干力量,到相应产煤地采购,争取多采购、多运输、多储煤。省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科学配置煤炭资源。

  3.将全省年度供热用煤纳入省用煤计划统一协调,并争取纳入国家指令性计划,保证长期供应。

  (二)建立购煤资金筹措机制。

  1.落实供热财政补贴。对因煤热价格倒挂造成的政策性亏损,各级财政要对供热企业进行补贴,确保及时拨付。

  2.帮助供热企业筹集购煤资金。各市、县政府要采取财政垫资、借款、安排贷款贴息、协调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办法,帮助供热企业筹措购煤资金。供热企业也要积极自筹资金,满足购煤需要。

  3.实行“以热换煤”政策。供热企业对有煤炭计划指标的工商企业用热或用汽大户,可以与其以热换煤;对没有煤炭计划的用热或用汽大户,可以预收热费。

  (三)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要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和财政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度调整供热价格。居民采暖价格应当分步调整、逐步到位,非居民用户采暖、用汽价格可以一步调整到位。供热价格的具体调整标准和幅度,由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政府要予以适当补助,确保温暖过冬。

  (四)建立城市供热行业保护扶持机制。

  1.对热电联产予以扶持。热电联产有利于节能减排,是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对专门用于集中供热的热电联产机组,应按照先上后下的原则区别对待,确保供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省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或脱硫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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