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公共服务设施等各类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对经批准可以开展汶川地震救灾捐赠活动的社会组织所接受的捐款,结合灾后重建规划,由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尽量减少捐赠者自行安排的项目,以免造成重复建设和相互攀比,带来新的矛盾。对重复集中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款,由灾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灾后重建总体规划提出调整安排意见,商捐赠者同意后统筹安排。

  灾后重建规划是安排灾后重建项目的重要依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受理的各种援建、捐赠资金,在确定项目、安排投资计划和拨付资金时,要服从全省灾后重建规划,并加强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商。对于社会各界直接援建和捐赠给灾区的资金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市州发改委、财政局要逐月汇总情况,于每月初上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各类捐赠援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公开公正透明。

  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使用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51号)和《甘肃省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电〔2008〕62号)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援建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学校、医院、文化场馆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监督范围,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并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相关建设标准,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在资金安排时,要兼顾县区之间、项目之间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的基本均衡。既要杜绝低标准、不合格项目,也要避免超标准的“形象工程”。要严格控制采购交通工具、差旅费等工作性开支,严禁奢侈浪费。

  灾区县区政府和各捐赠接收机构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汶川地震捐赠款物统计办法》,迅速理清各类捐赠援建资金的来源渠道、性质(定向、非定向),实行专户管理;要随时跟踪捐赠援建资金的拨付去向和使用情况,并及时向捐赠者或援建方反馈;要对捐赠和援建资金的接受来源、资金数量、分配原则、补助标准、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定期(每月不少于2次)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监督,确保捐赠、援建资金的管理使用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及时妥善处理捐赠援建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三、抓好项目工作,确保充分发挥捐赠援建资金使用效益。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