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苏州市企业知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规范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企业知名字号,是指享有较高的商业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和知晓,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并按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知名字号的管理和保护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企业知名字号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知名字号的培育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引导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管理,促进企业创新自主品牌。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律师组成企业知名字号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企业知名字号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企业知名字号的认定应当尊重历史,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或接受企业资助。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提出企业知名字号认定申请:
(一)企业字号连续使用五年以上,具有独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