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8〕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一日
淮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
安全生产法》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法的行为,有效地防范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社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
第四条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
(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民用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化学危险品运输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建设工程项目及建设施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及铁路等重大事故隐患;
(五)消防及火灾重大事故隐患;
(六)学校、医院、旅游及公共娱乐场所重大事故隐患;
(七)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装置的重大事故隐患;
(八)生产经营单位的无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九)各类未按规定上报、隐瞒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
(十)其它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危险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向社会公布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