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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三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要对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实施全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的要求,及时发布、上传信息,定期开展土地市场分析和土地开发利用情况评价等相关工作,研究完善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措施。

  (三十一)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将建设项目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建设项目竣工投产时,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凡投资强度、规划建设条件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标准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意见,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十二)强化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建设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严重违反规定国家产业政策、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信息沟通,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制订并落实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标准,对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不足70%的地区,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直至暂停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统一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促进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效益。实行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并与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相挂钩。

  (三十四)加强对土地利用状况的监测。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基础上,继续运用遥感等现代技术手段,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及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情况。

  (三十五)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感,切实转变用地观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将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落实到政府决策中,落实到各项建设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土地管理,严把供地闸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浪费土地行为。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要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认真总结推广节约集约用地的经验和典型,不断提高集约用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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