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重点景区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重点景区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全市重点景区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的意见
九江有着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拥有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两处,省级风景名胜区两处及大量的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除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确定的重点景区外,将环庐山周边地区、庐山西海周边地区、星子县温泉镇、威家镇等片区纳入重点景区管理。近年来,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我市各地依托庐山、庐山西海等风景名胜区,大力发展相关旅游产业,极大地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在发展旅游经济的同时,各景区及景区周边的建设项目核准、规划建设管理、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育等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对重点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本着“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对全市重点景区的规划建设和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点景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培育的重要性,合理划定生态功能保护区。景区生态环境是景区生存、生产的基本条件,是旅游经济发展的基石。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选择地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内应保持原生态地形地貌、植被等,不得破坏保护区内现有水系山体。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于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生态功能,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协调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生态安全,保持提升旅游品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以规划为先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相关县(市、区)要按照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环庐山文化旅游休闲文化景观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辖区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景区、景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严格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规的景区、景点不得报建项目和出让土地。
三、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在景区、景点进行开发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保护规划,明确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优化开发建设区和重点开发区。开发建设过程中应尽量保护原有地形地貌和生态植被,坚持以松散型布局、园林式设计,风格上多样,力求使建筑与环境融为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