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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0.7%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计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本人上年度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财政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单位全额负担。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缴费基数应与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生育补助金;
  (五)生育护理补助金;
  (六)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其职工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女职工有权报销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
  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有权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
  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结算标准,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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