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境外通讯及市内交通补贴标准:
项 目标 准职务 | 通讯费 | 市内交通费 |
厅级干部(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15元/天 | 15元/天 |
处级干部(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 12元/天 | 15元/天 |
其他人员 | 10元/天 | 15元/天 |
(二)自治区境内出差,通讯费不予补助,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报销出租小汽车费用)。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接待的不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凡免费接待的,不予补助伙食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由承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务或培训费按照会议通知规定凭据报销,不补助伙食费。在途期间按照职务级别和标准发放伙食和通讯费补助。
第二十条 组织安排异地挂职、工作锻炼、扶贫社教等方面的人员,在途期间按照职务级别和标准发放伙食和通讯费补助;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补助住宿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在沙坡头区镇乡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6元,不补助住宿费、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经组织批准离职脱产学习人员,不分学习时间长短,在自治区境外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0元;在自治区境内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5元。住宿费按照校内住宿规定,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不补助通讯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公务性的参观活动费用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