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缴入市级财政,并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第一联返回市级财政部门,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应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次上缴申请,经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企业可以通过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信息网络平台查询、核对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信息,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监缴。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缴利润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全额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对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催交工作,并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入库情况纳入经营者年薪制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渝财资企收01表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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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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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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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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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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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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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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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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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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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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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项 目
| 申报数
| 市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部门审核数
| 市财政局核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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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并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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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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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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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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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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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减: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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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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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交利润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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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交利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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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期应交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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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核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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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送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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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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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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