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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在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缴入市级财政,并将盖有银行收讫章的第一联返回市级财政部门,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条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一次完成年度上缴利润的,应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分次上缴申请,经批准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交款事宜。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企业可以通过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信息网络平台查询、核对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信息,市级财政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催交、监缴。

  第十二条 企业由于政策等原因发生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上缴利润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全额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十三条 对拖欠、截留、挤占和挪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负责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催交工作,并将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入库情况纳入经营者年薪制考核。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渝财资企收01表
  重庆市市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项   目

申报数

市国有资本经营

预算部门审核数

市财政局核定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减:财政补贴

 

 

 

7

减:其他

 

 

 

8

上交利润基数

 

 

 

9

上交利润比例

 

 

 

10

本期应交利润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部门审核意见:      市财政局核定意见:

附 送 资 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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