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审核、复核、审定。
(一)自查。各目标管理单位对照年初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的1月中旬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一式10份)。
(二)审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目标管理单位报送的年度目标任务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和评分,对各项得分进行汇总、排出名次。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各目标管理单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复核和评分。
(四)审定。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确定名次,决定奖惩。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市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对考核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奖励资金自行安排,其他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一)奖励排名前两位的县区人民政府。排名第一位为一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500元;排名第二位为二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
(二)奖励排名第一位的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500元。
站前区管委会不参与管委会评比,考核总分在98分以上,视为一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500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上,视为二等奖,奖励领导班子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考核总分在9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三)奖励排名前15位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500元;排名第6至第15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
(四)奖励排名前10位的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排名前5位为一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5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20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500元;排名第6至第10位为二等奖,奖励单位主要负责人人民币2000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人人民币1500元,正式在岗职工每人人民币1000元。
第十九条 市政府对考核位居后三名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缓发单位全体职工当年一个月工作性津贴,如在第二年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再位居后三名之列,予以补发;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的,扣除上年度缓发的单位职工一个月工作性津贴,继续缓发当年的一个月工作性津贴,待下年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补发,以此类推。并建议市委对连续两年位居后三位且两年都在该单位任职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