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投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原则上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四)贷款利率: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放开上限,具体上浮幅度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条款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委托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六)会计制度:参照《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识别贷款风险。
(八)盈亏核算:根据贷款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六、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从严监督管理。县(区)政府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职责,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做好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督,包括公司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工作。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注册,并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县(区)财政部门依照《
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人民银行县(区)支行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及利率以和征信的管理。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县(区)政府会同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二)强化风险监控。县(区)政府将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将停止试点,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交银监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县(区)支行要从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出发,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执行、资金流向及风险监测,并将其纳入信贷征信管理系统。
(三)违规处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和市场退出等相应处罚:1.不按期向有关职能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的;2.拒绝职能机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的;3.擅自变更企业事项、转移注册资金用途之一的;4.违反利率管理相关规定的;5.超服务范围发放贷款、抽逃出资的;6.发生其他重大违规行为的。7.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报请县(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