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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督促落实渔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督促落实渔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浙海渔电〔2008〕32号)


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省局联合市局在近期开展的全省伏休期渔船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各地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中,部分县局、乡镇(公司)渔业管理部门对渔船安全自查的监督不够到位。目前,伏休结束开捕在即,为切实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到位,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印发渔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安〔2008〕8号)要求,督促辖区内登记渔船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落实自查责任和整改措施,督促船东按要求填写“渔船隐患自查统计表”,并签名确认,未出海渔船于9月16日前报当地海洋与渔业主管局备查;已出海渔船一定要督促所在乡镇(公司)与渔船联系,完成安全自查。有关督促的情况一定要记录在案,便于主管部门检查。渔业安全执法人员要加强对安全自查的渔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渔船进行登记,对存在隐患的,要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力的,要查扣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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