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特区、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实施本辖区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各项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
三、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05年开始,用5年的时间完成包括地名规范专项事务、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地名规划专项事务、数字地名专项事务等4个方面为主体内容的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充分发挥地名服务社会的功能。
(二)工作任务
1.地名规范专项事务。主要任务是制定完善地名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等,理顺地名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向全社会推广使用标准、规范的地名,不断完善地名服务管理法制化水平。从2005年起,力争用5年时间完善地名管理体系。
(1)规范地名管理制度。待国家新的《
地名管理条例》出台后,对《六盘水市地名管理办法 》作进一步补充修改。
(2)规范地名用字、读音的标准。在保持地名历史沿革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各县、特区、区要对本辖区内的路街巷和标志性建筑物以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用字进行普查和审核工作,清查不规范的用名用字现象,针对生僻字、异体字、自造字、俗字、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重名重音、含义不雅的各类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净化地名环境。地名的命名、更名,严格按《
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和《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市地名领专议〔2008〕1号)要求进行审批。
(3)建立健全使用标准地名运行机制。各县、特区、区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拟定关于推广使用标准地名方案等。建立健全使用标准地名的运行机制,使推广使用标准化地名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
(4)规范地名档案管理。各县、特区、区要严格按照《
全国地名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
地名档案保管期限表》做好有关地名档案的建档、存档、移交、利用、清理、借阅、复印等工作。
2.地名标志专项事务。全面推动城乡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在全市城乡普遍建立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地名标志体系,更好地为城乡人民群众交流交往和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