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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名公共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1)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在5年内完成各乡镇标准地名设置。2005年启动镇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2006年、 2007年完成26个镇及16个乡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2008年全部完成30个镇及32个乡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至2009年全面完成乡镇的标准地名标志设置。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民政部门要把设标工作列入常规工作,在基本完成现有城镇地名标志设置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城镇新增街、路、巷牌及楼门牌的登记、编码、制作、发证(地名使用证)管理等日常工作。
  (2)严格清理不规范的街道路牌,并进一步补充完善应设未设的地名标志物,科学合理地设置符合标准、数量足够、便于公众使用的标志路牌,并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换措施,统一规范工作程序和标准。
  (3)设标经费来源。农村设置门牌不能向群众收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县(特区、区)财政承担。
  3.地名规划专项事务。地名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镇建设现状和发展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地名管理的法规和规范要求,以地名管理和城市规划的科学理论为指导,对城市新生地名作出科学规划。体现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协调等编制原则,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具体对象是行政区划名称以外的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居民区、街、路、巷、桥梁、标志性建筑物、自然景观等。
  (1)从 2006年开始实施,2008年全面完成全市地名规划工作。规划、交通、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县(特区、区)城市地名规划工作,确保全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2)市中心城区地名规划方案由钟山区负责编制,2008年完成;2008年各县、特区、区要启动县城地名规划工作,2009年各县、特区、区要制定本地的规划方案、图纸和工作计划上报市民政局,并尽快组织实施。
  (3)各县、特区、区要做好地名实体的普查和属性信息登记工作。
  (4)为保证我市地名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地名规划评定方案和审批制度,市中心城区和县、特区、区的地名规划方案分别由省地名专业部门和市民政局组织评定,评定通过后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地名规划方案批准作为地名命名、更名的指导性文件,各级地名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照执行。
  (5)各县、特区、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地名规划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城市地名命名的协同管理机制,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为依据,会同规划部门制订好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的城市地名规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解决好开展地名规划工作所需的人、财、物问题,确保城市地名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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