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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级墙改办应加强基金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会计核算程序。建立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台账,确保专项基金收支平衡。各级墙改办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及墙改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墙改办及其委托单位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专用票据(票样)(略)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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