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编制库区基金年度决算。决算报表上报时,同级财政部门应予审核并加盖公章,同时备案留存一份。县(市、区)移民机构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审核汇总;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于2月15日前将本市汇总报表上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于3月10日前将全省汇总报表报省财政厅。
年度决算必须附编报说明,内容包括年度资金收支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实施效益评价以及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库区基金当年结余可以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基金拨付
第十五条 县(市、区)财政局应根据同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的资金拨款申请,将资金下拨付至项目所在村组的项目管理小组(项目建设单位)开设的项目资金专户。第一次项目启动资金拨款按70%拨付。工程验收后拨付剩余30%部分。
第十六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管理小组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县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审计结果签署验收意见,项目管理小组携相关凭证及验收意见到县(市、区)财政局报账。县(市、区)财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凭证审核工作,并结合县移民管理部门意见决定是否拨付剩余款项。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和移民管理机构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库区基金征收、拨付、使用的检查监督,确保库区基金及时足额征收和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改变基金使用范围、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库区基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