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协调解决。
第六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媒体和各种宣传载体,广泛宣传应急预案。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市政府部门专项、单项及保障应急预案简本通过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市政府及部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二)区县(自治县)综合应急预案可通过当地媒体宣传报道,并及时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
(三)对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应当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画、标语口号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对现场应急预案,应当制作危险警示标志、疏散撤离路线图等宣传资料,免费发给相关人员和公众。
(五)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写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和处置流程,编印应急预案宣传读本,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必需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
(六)媒体应当加强应急预案宣传,及时公布应急报警和处置电话,宣传公共安全知识,提高公众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培训。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纳入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能力。
(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要对全体职工(学生)、居民(村民)进行应急预案培训,提高防范风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四)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单位)应当组织编写应急预案培训大纲、教材,切实做好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演练指南和工作计划,提出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办法,指导督促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