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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意见


  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稳妥有序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引导和利用民间资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认真组织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发挥自身资源和行业优势,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

  十一、大力推动优质中小企业上市。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专门部门负责企业上市工作,积极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加快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给予政策扶持,加强指导服务,推动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证券监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上市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二、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发展改革部门要搞好牵头协调,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推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认真筛选成长性好、经营管理规范、信用度较高的中小企业打捆,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冠名、统一担保、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集合债券,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十三、促进表外融资业务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远期外汇等各种表外金融工具,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满足多元化的融资需求。同时,银监部门要给予指导并可将表外业务敞口列为对银行小企业贷款绩效的考核指标。

  十四、积极探索其他多渠道的融资方式。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尝试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用未来收入担保的新型金融工具;积极吸引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十五、鼓励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创新。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动服务方式、服务组织等方面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创新,并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部门和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充分调动各方面金融服务创新的积极性。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好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切实做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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