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常州日报》和常州房地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初审和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租金补贴
第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租金补贴。
第十五条 房产管理部门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核发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证。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家庭所享受的租金补贴按月计算,每月租金补贴金额为该家庭应保障面积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为租金补贴家庭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租金补贴家庭账户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租金补贴只能用于廉租住房家庭租赁自住住房或者购买自住住房。
第十九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租金补贴家庭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租金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金补贴额度、补贴期限、停止发放租金补贴的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实物配租
第二十条 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房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一)连续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两年以上;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且无子女的老年家庭或孤老家庭;
(三)家庭主要成员有重度残疾或重大疾病的家庭;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