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建筑节能和污染物减排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
二○○八年九月十日
附件:
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
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
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城镇供热企业(单位)按照用热量向用户计收热费时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供热计量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构成。
基本热费是指用户按基本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供热企业(单位)按规定的供暖期限向用户收取。
基本热费=基本热价×用户供热面积
计量热费是指用户按计量热价交纳的供热费用,根据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和计量热价以及热量调整系数确定,由供热企业(单位)按月向用户收取。
计量热费=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计量热价×热量调整系数
热量调整系数是指为消除用户耗热量差异对热量表计量数据进行调整所设定的系数。用于消除用户用热单元因围护结构、材料和在建筑物中位置不同而导致的耗热量差异,实现用户热费的公平负担。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由各城市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居民热费热量调整系数取值表》(附后)确定,非居民热费的热量调整系数经各城市测算后自行确定。
第四条 基本热价根据面积热价标准和基本热价折算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