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具备与本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六)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分管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办公设备;
  (七)使用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研发的符合金保工程建设规范和医疗保险核心平台标准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具有与医疗保险相匹配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包括硬件设备和专线,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使用和维护,设备和网络系统要专机专用,专网专用,网络系统不得与外网连接,要专设机房,配置要满足国家有关标准;
  (八)已参加本市的各项社会保险。
  第七条 在非营利医疗机构不足以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区域,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际开放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床位利用率达60%以上,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所列条件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六、七条规定,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年6月和11月可向呼和浩特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由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及电子文档: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的等级证明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五)科室设置材料,医务人员花名册及《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职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天数,人均住院医疗费,人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