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达标率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该断面监测总月数-全年该断面水质不达标月数
全年该断面水质监测总月数
县(市)、区全年得分:
断面COD(或氨氮)得分=断面COD(或氨氮)满分-累计扣分
断面得分=断面COD得分+断面氨氮得分
县(市)区得分= 断面得分/县(市)区断面数
县(市)、区断面数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16分,其中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分别为8分。各断面化学需氧量(COD)、氨氮全年达标率大于70%为基本达标。达标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每项因子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该项因子1.5分,直至扣完。
(三)操作解释
考核指标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未建自动站断面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已建自动站断面,自动站正常运行时,以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自动站运行不正常时,以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监测断面达标率(100%)=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量之和/全市饮用水源地取水量之和*100%
(二)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5分。达标率为100%时得5分,每降低4个百分点扣1分,小于等于80%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一)计分方法
本项满分5分。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的优良天数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得满分,每减少10天扣1分,扣完为止。
(二)操作解释
以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的数据进行评定。
四、污染物总量减排
按照《新乡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试行)》,单独考核。
五、环境综合整治
(一)指标定义
按照《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电力企业脱硫工程建设、卫河流域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等工作任务。
(二)计分方法
1.企业关闭情况。本项满分1分。
关闭污染严重企业及生产线,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按期全部完成企业关闭任务,得满分;未全部完成,此项得0分。
2.企业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本项满分5分。
按期全部完成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任务,得满分;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每一家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限期治理的企业没有在治理时限内完成,但当地县(市)、区政府对未完成治理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的,视同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3.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项目完成情况,本项满分1分。按时完成的,得满分;未按时完成的,得0分。
4.日常工作完成情况,本项满分1分。
及时准确报送每月工作进度的,得满分,未按时报送得0分。
(三)操作解释
以现场核查、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为依据。
六、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本项满分6分。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不完善,擅自生产使用的,发现一次扣1分;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方式偷排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1分;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止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发现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
(一)指标定义
各县(市)、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端建设、监控中心建设、联网传输和管理制度建设等,达到省环保局要求。
(二)计分方法
1.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全部安装得1分,安装率达不到100%不得分。
2. 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联网率100%得1分,联网率90%以上得0.5分,联网率90%以下不得分。
3. 辖区内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率100%得1分,正常运行率90%以上得0.5分,正常运行率90%以下不得分。
(三)操作解释
以省环保局统一组织的考核验收为准。
八、执行建设项目环评
(一)执行建设项目环评,本项满分3分
辖区内出现一起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出现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被列入省级黑名单或挂牌督办的,该项得0分;出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建设项目,该项得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