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8〕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海南省食用棕榈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用棕榈油经营行为,保障食用棕榈油的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内从事食用棕榈油进口、加工分装、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进口、加工分装、销售企业和个人及餐饮单位必须对所经营和使用的食用棕榈油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章 进口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食用棕榈油进口经销商应向省商务部门申请备案。
第五条 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必须从合法渠道进口食用棕榈油,进口的食用棕榈油必须符合我国食用棕榈油标准要求,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并取得相应卫生证书后,方可进口。
第六条 进口食用棕榈油的口岸固定储存罐、储存场地及相关设施必须符合卫生要求,方可储存进口食用棕榈油。
第七条 食用棕榈油进口企业或经销商、代理商必须建立产品进、销、存登记制度,真实记录原料进货、产品销售和库存情况,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章 加工分装环节的管理
第八条 从事食用棕榈油加工分装的企业,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并经批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凭《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加工分装食用棕榈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