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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08〕2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三亚市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工作的会议精神,根据三亚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亚市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

  二、征收机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机关为各镇财政所、河东、河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市财政局为征收机关的指导和协调机构。

  三、征收对象、方法

  (一)户口在本市的常住农村居民;

  (二)户口在本市且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渔民;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报名缴费。三亚市辖区内农垦系统人员暂不列入征收范围,居住农村的城镇户口居民不列入此次基金征收范围。

  四、征收基金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每年缴纳20元,实行人民币现金结算,一次性足额征收。参合人员可在征收期间一次性缴纳多年的参保金,但不能逾期补缴。被征地农民缴纳标准按市政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8〕203号)执行。

  五、实施步骤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工作分前期准备和组织征收二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工作(9月1日-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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