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局)、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处(兼管处室):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我们制定了《济南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济南市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准许的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社保等社会关注的群体性复议案件;
(四)附带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
(五)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备案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备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10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备案报告一式二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紧急的重大复议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书面报告案情,并在结案后10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备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