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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建立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1、投保范围。

  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均应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推行校方责任保险。

  2、保险期限。

  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

  3、保险责任。

  在校园内或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限中国大陆境内),因校方责任(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承保公司负责赔偿。学校无责任的特殊事故,承保公司应帮助学校妥善处理。校方责任事故可采用协调、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认定和处理。

  4、赔偿的范围。

  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类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保费标准和责任限额。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部门和保险机构共同设计校方责任保险差异化费率体系,依据应保尽保原则,设定责任限额,有效转移学校的经济责任风险。

  保费标准: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非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每生每年人民币7元。

  6、保费来源及缴纳方式。

  国家举办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纳入学校部门预算,在财政预算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保费标准和各级教育部门提供的参保学校、学生人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从义务教育经费拨付渠道直接划拨到最终收款人(经省招标确认的)--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

  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资金,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由学校按参保人数及保费标准,直接将保费支付到当地教育部门选定的(经省招标确认的)校方责任险承保公司。学校不得另行向学生收取保费。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单列资金,按上述标准,统一为辖区内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7、保险机构的确定及职责。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教育厅通过招标等形式在省内选择2-3家承保能力强、服务质量好、业务网点多、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和经济偿付实力的保险公司统一承保全省校方责任保险。投标和中标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费率必须是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校方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各市、州、县(区)在省确定的承保公司中选择一家作为承保机构,对本地校方责任保险实施统一投保。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提供保障方案和服务承诺书,并加强与教育部门和投保学校的联系,协助教育部门和投保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检查,制定防灾防损方案和风险管理措施,定期开展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出险后,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及时足额理赔,最大限度的维护投保学校师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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