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综〔2008〕273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制定的《龙岩中心城市“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龙岩中心城市 “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设生态型经济枢纽和海西重要增长极,加快龙岩中心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实现中心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商务板块”建设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项目带动、品牌带动”的原则。
按照项目带动、品牌带动战略的运作要求,通过“商务板块”的建设实施,有效推动城市建设,快速树立城市品牌形象;同时通过“商务板块”的平台规模化集结市内外龙头企业,提高协作、运营效能,有效提升企业区域竞争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商务板块”建设实施。同时,紧密结合本区域实际,积极宣传、动员市内外各知名企业按市场化运作的要求广泛参与,促进“商务板块”的建设顺利开展。
(三)坚持“高起点规划设计,高标准建设”的原则。
严格按照“商务板块”的功能定位,科学统筹“商务板块”主体工程、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力求“商务板块”的品位更高、功能更齐、配套设施更完善。
二、项目竞买对象
(一)第一次竞买对象:
1、龙岩辖区企业:
(1)中国A股上市企业;
(2)香港H股上市企业;
(3)已进入辅导期准备上市的本市企业(由市发改委提供企业名单);
(4)市总商会;
(5)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审核);
(6)注册资金5亿元以上,上年度缴纳税收1亿元以上的大型国有企业。
2、龙岩市外企业:
(1)中国A股上市企业;
(2)香港H股上市企业;
(3)省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单位(须为中国驰名商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