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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2008〕211号)


本办各科室、文印站:
  经研究,现将《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各科室在公文拟稿时必须在公文处理单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须填写“内容概述”,属于不予公开的公文,应填写“不予公开理由”。
  “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涉及行政执法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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