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饲料成本,以上年(上期)审定成本数据为基础,其中玉米、豆粕等主要饲料成本同时参考本市现货交易价格进行核算。本市现货交易价格的信息来源主要为国家粮油信息中心和市粮食局的公开数据。
(二) 人工成本,按照实际支出并参照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本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工资政策进行核算。
(三) 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并参考报告期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银行贷款利率等市场有关情况进行核算。
四、 调查点应当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准确记录,及时提供原料奶生产经营成本。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成本:
(一)与原料奶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不合理费用。
五、 调查点应当根据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的要求提交成本调查资料,并对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二)按要求填报的成本表格。
(三)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六、原料奶生产成本实行市区(县)两级审核。
(一) 调查点上报的成本资料,由区(县)物价部门进行初审。对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要求调查点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二) 经初审合格的成本资料,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按照国家制定的农产品成本审核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生产管理水平进行复核。
七、市区(县)两级物价成本调查部门在初审、复核过程中发现调查点提供资料不准确的,有权进一步核实。
调查点不认真履行义务或因各种客观原因不适合承担成本上报工作的, 有关部门将予以调整。若因提供不实成本资料等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调查点相关责任。
八、成本资料上报工作一年两次。各相关单位与部门于下述日期前完成上报工作:调查点,6月15日和12月15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6月20日和12月20日;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6月30日和12月30日。
九、本办法自2008年9月15日起实行。
附件1:原料奶生产成本调查审核基础表
附件2:原料奶生产成本调查审核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