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省工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七条省工商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涉及到档案查询等事项的,除可以收取物价部门批准的费用外,不得乱立收费项目,收费全部上缴省工商局机关财务。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省工商局将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反响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省工商局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要在每年2月底前上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工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省工商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监察专员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