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检查落实阶段(2009年7月-2010年5月)
由市语委成员、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市评估小组,对各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后再次检查,至全部验收合格。
4.申请验收阶段(2010年5月-2010年10月)
全市完成整改工作,并由市评估小组认定基本达标后,市语委汇总、整理有关材料,向市政府汇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语委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六、几点要求
1.根据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我市语言文字评估达标工作在市语委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即各行业、系统实行条条管理,由本行业、系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系统的达标评估工作。行业、系统以外的实行块块管理,由属地政府负责。各单位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工作的落实。
2.评估工作“重在过程,讲求实效”。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严格自查,制定整改措施,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任务。
3.要加大宣传力度,在达标评估期间,采用媒体制作公益广告、在市中心主要路口设立永久性大型公益广告牌等形式广泛开展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
4.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由各区(县)、各单位提前申请,市语委办统一安排,市和各区(县)、单位语委办共同组织实施。
5.为了确保达标工作顺利有效实施,各区(县)财政要给予达标评估工作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各部门、各单位也要为本部门、本单位的评估达标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附件:淮南市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任务分解表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责任单位
| 评估依据
|
A 综合管理
A1组织领导
A1.1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 60
16
3
| ⑴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1分
⑵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1分
⑶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1分
| 市政府
| (1)工作规划、计划
(2)工作总结、简报等
(3)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4)管理工作的相关法规、规章、文件
(5)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
(6)调查统计资料
(7)实地调查、检查的情况
|
A1.2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
| 5
| ⑴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提出明确要求,1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1.5分
| 市文明办
|
⑵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1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1.5分
| 市市容局
|
A1.3市、区(县)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5
| ⑴有市语委,3分
| 市政府
|
⑵各区(县)有语委,2分;半数以上的区(县)有语委,1分
| 各区、县政府
|
A1.4有市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
| 3
| ⑴由主管领导担任市语委主任,2分;由分管副市长兼任语委主任,增加0.5分
| 市政府
|
⑵由主管领导担任区语委主任,1分
| 凤台县、各区政府
|
A2 工作机构
A2.1市、区(县)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语委办设在市教育局,分管局长兼任语委办主任
| 14
4
| ⑴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2分
⑵办事机构为独立行政机构,1分;与其他行政机构合署办公,0.5分
| 市教育局
|
⑶各区(县)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1分;半数以上区县设立语言文字办事机构,0.5分
| 各区(县)政府
|
A2.2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1-3名专兼职干部
| 3
| ⑴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2-3个,2分;1个,1.5分;4个以上,增加0.5分
| 市人事局
市编办
|
⑵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2分;专职干部少于编制数,1.5分;只有兼职干部,0.5分。半数以上的区县配备专职干部,增加1分
| 市教育局
各区(县)教育局
|
A2.3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室、电话、电脑等办公设施
| 3
| ⑴有专门的办公室,1分
⑵配备摄像、复印、传真、电脑、机动交通工具等设备中的任意三项,2分
| 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