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责任单位
| 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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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法制建设
A4.1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 8
4
| ⑴有市政府颁布的实施办法或语言文字管理方面通告等,2分
| 市政府办
市政府法制办
| 同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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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有某一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性文件,2分
| 市教育局、市语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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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2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
| 4
| ⑴落实了执法部门,2分
⑵按照法定程序执法,2分
| 市司法局
各有关执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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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 宣传工作
A5.1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 8
2
| ⑴市内主要街区3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1分;有1处,0.3分
| 市市容局
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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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政府机关、新闻出版单位、学校和窗口服务行业应设立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栏、宣传牌,1分;半数以上的单位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0.5分
| 市政府各部门、市新闻出版局、市教育局、淮南师院、安徽理工大学、各窗口服务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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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2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每年不少于3次
| 2
| ⑴当地主要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不少于3次,1分;有1次,0.3分
| 市委宣传部
市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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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当地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目和文稿不少于3次,1分;有1次,0.3分
| 市委宣传部
市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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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3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
| 2
| ⑴宣传周活动组织领导班子落实,1分
⑵宣传经费落实,1分
| 市、区(县)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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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4搞好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大型宣传活动
| 2
| ⑴每年搞1次推普宣传活动(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1分
⑵每年搞1次文字规范化宣传活动,1分
| 市、区(县)语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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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普及普通话
B1党政机关
B1.1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 100
24
4
| ⑴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⑵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⑶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 (1)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
(2)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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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公务用语
| 8
| ⑴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⑵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公务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⑶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⑷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用语,2分;基本做到,1.5分
|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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