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责任单位
| 评估依据
|
B3.3各级各类学校均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有分管校长担任语委办负责人,并有兼职教师负责此项工作
| 2
| ⑴有语言文字工作机构,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2分
⑵有分管校长担任语委办负责人,并有兼职教师负责此项工作,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扣0.2分
| 同 上
| 同 上
|
B3.4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 5
| ⑴成为幼儿园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0.5分
⑵成为小学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⑶成为中等学校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⑷成为高等学校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⑸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
|
B3.5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用语
| 6
| ⑴成为幼儿园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0.5分
⑵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⑶成为中等学校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⑷成为高等学校的校园用语,2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0.5分
⑸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用语,1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
|
B3.6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6
| ⑴在职教师80%参加过培训,2分;50%参加过培训,1分;30%参加过培训,0.5分
⑵在职教师80%参加过测试,2分;50%参加过测试,1分;30%参加过测试,0.5分
⑶在职教师80%以上测试达标,2分;100%达标,增加1分
|
B3.7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 4
| ⑴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2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1分
⑵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2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1分
|
B3.8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4
| ⑴师范专业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等级,2分;80%达到规定的等级,0.5分
⑵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的等级,2分;80%达到规定的等级,1分;60%达到规定的等级,0.5分;60%以下,不得分
|
B3.9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3
| ⑴小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
⑵中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
(3)高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1分;80%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0.5分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责任单位
| 评估依据
|
B4公共服务行业
B4.1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20
5
| ⑴商业、邮政、电信、文化、交通、铁路、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2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0.2分
⑵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3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0.3分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
B4.2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 8
|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8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0.5分
|
B4.3特定岗位人员(如广播员、讲解员等)普通话达到规定等级
| 5
| ⑴上述人员80%参加过培训,5分;50%参加过培训,2分
⑵上述人员50%参加过测试并达到规定等级,增加1分
|
B4.4主要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
员,80%参加过普通话培训
| 2
| 主要窗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80%参加过普通话培训,2
分;参加过培训,1分
|
C社会用字管理
C1党政机关
C1.1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100
15
4
| ⑴对本机关用字规范化提出要求,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0.2分
⑵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1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0.2分
⑶有检查和改进措施,2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0.3分
| 市、区(县)
各党政机关
| (1)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
(2)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
(3)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设施用字情况。
(4)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
(5)通过座谈和调查,了解有关系统和单位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
C1.2名称牌用字规范
| 3
|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1分;
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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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 2
| ⑴公文用字规范,1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3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0.1分
⑵印章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
|
C1.4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
| 2
| ⑴标志牌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⑵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1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1分
|
C1.5领导批示、签字用字规范
| 4
| 领导签字或批示用字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2分
|
C4.3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
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
用字符合要求
| 6
|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0.3分;
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0.1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0.2分
| (1)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
(2)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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