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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治区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区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治区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对市、县(区)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县(区)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自治区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信息
  5.1.1 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 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 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自治区级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5.2 事件处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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