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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5.9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
  5.10 相关信息的对外发布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2 损失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及时报告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
  6.3 分析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4 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向自治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的建议。

7 附则

  7.1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 本预案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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