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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工业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办〔2008〕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经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推进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解决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工业立市”战略,促进全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落实“中小企业振兴计划”,调动各类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的积极性,缓解中小企业流动资金紧张局面,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信用担保机构、经推介的中小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本政策支持范围。

  中小企业由各县(区)、开发区负责向市经委推荐名单,经市经委初审后,由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向各商业银行推介。

  二、支持政策

  (一)加大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力度,推进“银企对接”

  市政府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不定期将符合合肥产业发展要求、潜力大、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向各商业银行推介,同时加大对发放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商业银行的考核奖励力度,以推动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1.对担保机构为推介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实收资本5倍以上的,给予奖励。其中,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实收资本5-8倍(含8倍)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3%给予奖励;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实收资本8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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