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8〕55号)
当前我省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市场化、国际化加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阶段和居民收入水平决定今后一个时期将是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加快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是我省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发展服务业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围绕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现就进一步优化我省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和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改善服务业创业环境
1进一步放宽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服务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也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改善服务企业融资环境。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推广适应服务业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业务顺利开展,探索逐步扩大收费权、股权质押贷款范围。将服务业贷款比例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评价依据,引导金融机构逐步增加服务业贷款规模,加大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服务企业的授信额度。对鼓励发展领域的中小服务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在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03个百分点,提高部分在省和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在确定年度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时,增加服务业企业数量。优先批准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公司)、创业投资机构以及合格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面向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