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奶站日常检测设备和检测结果、挤奶牛的健康状况、牛奶质量状况、器具环境消毒状况,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严厉打击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各种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确认含有三聚氰胺的牛奶,要坚决监督销毁,严禁出售。对出现问题的奶站要在24小时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3质量抽查。加大对奶站原料奶抽查力度,提高抽样检测频率,重点抽检原料奶中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对每一个奶站收购和销售的生鲜奶都要进行抽检,抽检结果要及时在媒体上公布。同时要坚决要求奶站加强对收购的原料奶常规项目进行日常检测,保证所销售的原料奶质量。
4驻站监督。要组织牧业部门向本辖区所有奶站派出驻站质量监督员,对奶站原料奶收购进行全过程监督。重点查奶牛健康状况,检查奶牛免疫记录、饲料兽药来源和使用情况,确保奶牛健康状况良好;查牛奶质量状况,督促奶站加强常规检测;查器具环境消毒状况,指导和监督奶站落实卫生防疫消毒措施;查冷链设施运转状况,指导奶站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原料奶不变质;查销售运输状况,对销售运输过程进行监督,决不允许人为添加各种违禁物或有害物的现象发生。
5确定市场主体。进一步明确奶站市场责任主体,属于乳制品加工企业建设的,企业是直接负责人;属于合作经济组织和养殖场建设的,法人是直接责任人;属于养殖小区建设的,承建者是直接负责人;属于私人投资建设的,投资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类奶站要严格保证其所收购销售的原料奶质量。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地方政府对奶站的监督管理负总责。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谁批准、谁许可、谁发证、谁负责。
6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为建立奶站管理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要按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推动奶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原料奶购销台账、收售记录、设备消毒、质量自检等制度。牧业部门要建立奶站监督检查、例行监测、质量监督员工作规范等制度,将奶站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时间和步骤
整治行动从9月25日至10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9月25日至10月6日)调查摸底阶段。各市县政府要组织牧业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奶站登记造册,于10月6日之前逐级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6日报农业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