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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供暖价格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1日)废止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发改价格字[2008]496号)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各供暖企业: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冬季供暖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调整为33元。

  二、现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的中小学校调整为按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仍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的职工、学生宿舍供暖按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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