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三)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

  (五)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情况;

  (七)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八)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行政许可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五)行政监管、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一并进行。

  第十六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及时整改。

第四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