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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组织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综合监督检查和证(牌)换发工作

  8月1日-10月30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卫生、畜牧、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我州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一次综合监督检查。对符合《条例》中第八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我州设置规划的,予以保留;对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应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对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应向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的排放申报登记。州人民政府将组织州级相关部门进行抽查。

  各县市要按照《条例》要求,在《条例》施行后130天内向州人民政府提出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换证(牌)书面申请,并提交初审符合条件和规划予以保留的屠宰厂(场)的详细资料(书面申请和资料报州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州人民政府将在《条例》施行后180天内完成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换证(牌)工作。换证工作要依法进行,多施便民之举,不得借机违规收费、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换证的有关要求,应无偿义务告知。换证(牌)工作完成后州人民政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分工协作,抓好屠宰行业监管和猪肉市场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明确责任,密切合作,协同联动,实行综合管理和分工负责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对生猪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操作规程的屠宰厂(场),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非法屠宰点,坚决查处私屠滥宰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生猪检疫、屠宰和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督及兽药违禁药物的监测,依法规范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依法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兽药管理条例》等违法违规案件;环保部门负责严格审定屠宰厂(场)废水排放达标,达不到标准的不能生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类市场、经营单位(户)的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并杜绝不符合要求的猪肉进入市场;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猪肉消费环节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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