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从实际出发,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整体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依法妥善处置。
二、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和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建立市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机制。成立镇江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镇江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银监分局、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农林局、市政府法制办、镇江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广电局、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江银监分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领导小组会议审核,按程序报备。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全市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法惩处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建立风险防范、预警和应急反应机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预案;
2.批准启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急预案;
3.指定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专项调查;
4.组织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将重大案件上报市政府;
5.责成主管部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做好善后工作;
6.督促各辖市(区)政府建立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1.根据领导小组要求,负责召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以通知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参加会议;
2.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初步认定;
3.对经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按照程序组织有关处置工作;